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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请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某某,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乡邢家沟村村民。原告白某某,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乡邢家沟村村民。原告某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乡邢家沟村村民。原告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乡邢家沟村村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1965年10月3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乡邢家沟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56********。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系被告陈某某之夫。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白某某、某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以原、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白某某、某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