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强与李淑贞、张辉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李淑贞,张辉,青岛市市北区盛兴和房产行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46号原告刘强。被告李淑贞。被告张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兴和房产行,住所地市北区宁安路*号*单元101网点。负责人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李淑贞、被告张辉及被告青岛市市北区盛兴和房产行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