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起诉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华小区-时代年华桔尚公寓***号。法定代表人:张能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金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夏春勇,男,汉族,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乡三瓦村小石山脚。法定代表人:韩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平,男,汉族,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彦、夏春勇,被告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清洗黄龙山的搅拌罐并且刷油漆,清洗和刷漆服务费总计为四万元。在签合同的当月内原告将被告的八个搅拌罐清洗完并且刷好了油漆,但被告支付过一万元费用给原告,原告清洗好的搅拌罐已经投入了使用,被告对剩余的3万元费用却一直未支付。原告为被告清洗和刷漆,是在高空作业,工作辛苦而且危险,原告组织工人冒着人身危险辛苦工作,给被告清洗完了搅拌罐刷好了油漆,被告却拖欠原告的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洗服务费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合同。原告也刷了漆,虽然合同未具体约定刷几遍,但依惯例应刷两遍,且被告只付了部分款项,说明未验收。归纳上述诉、辩主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清洗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原告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证明内容:原告为被告清洗黄龙山的搅拌罐并刷漆,清洗和刷漆服务费四万元;2、照片4张,证明内容:原告为被告清洗搅拌罐的过程及清洗完毕后又为被告刷完了油漆。3、证人夏自文、王昌武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为被告刷漆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证明了罐体刷了漆,但支柱部分未刷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至3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安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清洗搅拌器和刷漆。总价格为四万元。付款方式:原告进场清洗后被告预付一万元;刷完油漆后付一万元,剩余尾款工程清洗完工后,被告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清。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22日为被告清洗并搅拌器并刷漆。后已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并使用。原告施工完后,被告仅向原告付款一万元,剩余三万元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清洗搅拌器并刷漆,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照合同为被告清洗搅拌器并刷漆,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费用。现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30000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清洗服务费3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支柱没有刷两遍漆并以此拒绝向原告付款的辩解意见,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刷漆的遍数,被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创意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清洗服务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昆明圣凝建筑材料研究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卢利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