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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沈加志与李德祥、夏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沈加志,居民。被告李德祥,居民。被告夏闯,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涟洲花园小区S3号76-77号。原告沈加志与被告李德祥、夏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加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加志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