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与太原鑫方圆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太原鑫方圆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457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西峪街15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L3727570-5。经营者连国贞,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众纺路纺织苑3号楼1单元303号,身份证号被告太原鑫方圆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诉被告太原鑫方圆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二宝玻璃装饰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彩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