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兴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莲花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9219734-5。法定代表人俞永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勤、李敏(实习),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兴凤,女,汉族,成年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琦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