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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和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二商初字第242号原告刘和勇。委托代理人张加印,阳信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周宁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志刚,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和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和勇委托代理人张加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荣刚、崔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和勇诉称,2015年1月24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鲁M×××××号轿车,在阳信县水落坡镇环乡路毕家村西路段处,因下雪路滑车辆失控坠入河中,致车辆受损。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定损价格与原告支付的实际修车费存在差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实际费用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11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求数额为33803.5元,其中车辆损失29115元、鉴定费680元、施救费2000元、拆检费2008.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车损价值及施救费数额过高,我公司要求对车损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施救费在本县区内支出1000元较为合理。原告支付的拆检费、鉴定费均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20时30分,原告刘和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准驾驶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2月21日)驾驶鲁M×××××号轿车,在阳信县水落坡镇环乡路毕家村西路段处,因下雪路滑车辆失控坠入河中,致车辆受损。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162262015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费2000元、拆检费2008.5元,并单方委托阳信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车损价格认证,确定车损价格为29115元,支付鉴定费680元。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委托滨州市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鲁M×××××号轿车进行车损价值评估,该所出具鲁滨华评字(2015)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该车车损评估价值为25575元。另查明,2015年1月6日,原告为其鲁M×××××轿车在被告处投保责任限额为65610元的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8日零时起至2016年1月7日二十四时止。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驾驶证、涉案车辆行驶证、施救费发票、拆检费收据、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费收据,本院委托的鲁滨华评字(2015)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业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涉案车辆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属于保险事故,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本院委托滨州市华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鲁滨华评字(2015)第39号资产评估报告,原告与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基本符合市场价值,故涉案车损价值应以该评估报告确认的25575元确定赔偿,因此次评估产生的鉴定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支出的鉴定费680元自行负担。原告支付的施救费2000元,被告质证时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支付的施救费数额过高,应以1000元确定较为合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施救费按原告提交的发票记载数额确定赔偿。原告支付的拆检费2008.5元,被告虽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但该项支出属于原告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应予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和勇支付保险金29583.5元。二、驳回原告刘和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刘和勇负担10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负担5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风军人民陪审员  吴延辉人民陪审员  王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