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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宗国与汪代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国,汪代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张宗国,男,汉族,务农。被告汪代成,男,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国与被告汪代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宗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宗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