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新爱、刘社立与被告刘军章所有权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爱,刘社立,刘军章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6109号原告吴新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玉章,男,汉族。原告刘社立,女,汉族。被告刘军章,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吴新爱、刘社立诉被告刘军章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社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吴新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云龙审 判 员 胡爱国人民陪审员 程 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