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庆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庆栋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闵琪琪,公司职员。被告张庆栋,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栋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