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甄文颖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甄文颖。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文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甄文颖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垒审 判 员 王松华人民陪审员 赵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建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