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周磊、赵雪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周磊,赵雪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被执行人周磊。被执行人赵雪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磊、赵雪巍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东)55号桐乡市商会大厦1单元1203室、1303室房产【房产证:桐房权证桐字第××、00××08、xx、xx号,土地证:桐国用(2013)第xx、xx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芸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