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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州开来锦宝电机有限公司诉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开来锦宝电机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开来锦宝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夏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开来锦宝电机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武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常州开来锦宝电机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426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柳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增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芦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