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付金松、姚恒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松,姚恒,贾艳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付金松,男,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证件号码120109198506103012。被执行人姚恒,男,汉族,地址青县。被执行人贾艳博,男,汉族,地址青县。申请执行人付金松与被执行人姚恒、贾艳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恒、贾艳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金松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恒、贾艳博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