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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国齐与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齐,闫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国齐。被告闫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齐与被告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闫伟涛无法送达相关手续,其不能到庭应诉,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