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国齐与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齐,闫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国齐。被告闫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齐与被告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对被告闫伟涛无法送达相关手续,其不能到庭应诉,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鹿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