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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行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邢万发与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过户登记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万发,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邢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辰行初字第0135号原告邢万发。诉讼代理人邢书行,系原告之子。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汾河南道。法定代表人赵金锁,镇长。诉讼代理人高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邢庆云,系原告之子。诉讼代理人刘常熟,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万发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过户登记表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有中间人调和其和第三人矛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刘彦正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稼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