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诉鲁平元、鲁奎元、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负责人邓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平元,女,194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奎元,男,1952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刚,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平元、鲁奎元、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敬 红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