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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培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广海、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广海,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060号原告王培培,女,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路47号。被告张广海,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机山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培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广海、青岛旺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贾焕波人民陪审员  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彩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