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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韩某,女,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姬某,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