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650号原告:韩某,女,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姬某,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