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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88-1号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军,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投资人李秋华。被执行人李秋华。被执行人徐新宁。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柳州市君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城县金发采石场、李秋华、徐新宁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