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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艳与洪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裁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洪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洪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洪霞名下的辽A奔驰车辆(发动机号2769523018672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雍 力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