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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90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文军义,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