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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昕韵与张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昕韵,张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赵昕韵,女。被告张洋,女。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赵昕韵诉被告张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昕韵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洋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昕韵撤回对被告张洋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赵昕韵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