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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42号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余龙。被告: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桂明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骏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合计12350元,由原告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