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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律与吴跃根、陈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律,吴跃根,陈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陈律。被执行人吴跃根。被执行人陈章伟。申请执行人陈律与被执行人吴跃根、陈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泰高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执行人吴跃根、陈章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律人民币31500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28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3日、28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章伟银行存款53165.93元,并退给申请执行人。同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陈章伟的执行申请。后经向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房管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跃根名下有车辆、工商、房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申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