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执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飞与董建刚、马高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董建刚,马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748号申请执行人:肖飞被执行人:董建刚被执行人:马高帅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杨欣庆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