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关瑞与关福兴、周双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瑞,关福兴,周双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19号原告:关瑞,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21。委托代理人:谢彦珍,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林金燕,女,××年××月××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关福兴,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81X。被告:周双喜,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公民身份号码:×××4745。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梁世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瑞诉被告关福兴、周双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瑞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瑞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