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陈某某外出无下落,不便于案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西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