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与刘超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关。法定代表人余党民,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超,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原告宝鸡双祥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