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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丙忠,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冲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