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0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丙忠,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冲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