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有华与林广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华,林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56号原告:姜有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广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有华与被告林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有华向本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广文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东风牌EQ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有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广文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东风牌EQ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