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有华与林广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华,林广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256号原告:姜有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广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有华与被告林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有华向本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广文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东风牌EQ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有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广文名下的车牌号为皖M东风牌EQ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