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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义文与林华、陈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义文,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陈三妹,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林义文因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义文上诉称:陈三妹对借款不知情,且未在借条上签字,现陈三妹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未定,且陈三妹的经常居住地不在鼓楼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因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告林义文的户籍证明载明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16座801单元,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