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