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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