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思源、XX利与XX利、马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思源,XX利,马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051号原告:洪思源。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XX利。被告:马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思源与被告XX利、马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洪思源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