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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银生与垣曲县新城镇清南村下南沟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68-3号申请执行人白银生,男,汉族,1949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清南村下南沟居民组。代表人白新民,组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银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垣曲县新城镇清南村下南沟居民组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