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