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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