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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银侠与周进良、刘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侠,周进良,刘丽娟,周杰,李晓元,李苏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李银侠,农民。被告周进良,农民。被告刘丽娟,农民。被告周杰,农民。被告李晓元,农民。被告李苏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侠诉被告周进良、刘丽娟、周杰、李晓元、李苏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侠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