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银侠与周进良、刘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侠,周进良,刘丽娟,周杰,李晓元,李苏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李银侠,农民。被告周进良,农民。被告刘丽娟,农民。被告周杰,农民。被告李晓元,农民。被告李苏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侠诉被告周进良、刘丽娟、周杰、李晓元、李苏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银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银侠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