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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气象局与齐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杰,保定市气象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气象局,住所地保定市裕华东路43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虎,该局局长。上诉人齐杰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气象局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是保定市新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租赁房屋位于保定市裕华东路418号,属保定市南市区辖区。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能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