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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平、徐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由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平,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平、徐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