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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台州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台州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056-2号原告: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军。委托代理人:卢法友。委托代理人:蒋凌云。被告:台州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雪梅。被告:江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恒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人民陪审员  潘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