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屯溪区天都五月花美容养生会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屯溪区天都五月花美容养生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梅西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栗云,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天都五月花美容养生会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营人孔秋英,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天都五月花美容养生会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天都五月花美容养生会所银行存款626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