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商秀兰、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商秀兰,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马旭昌,行长。被执行人商秀兰,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张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商秀兰、张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商秀兰、张健履行给付3.09898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健于2015年10月9日履行了3.216639万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