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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邵珠行与秦忠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珠行,秦忠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邵珠行,农民。被告:秦忠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号。负责人:杨军,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邵珠行诉被告秦忠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珠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党建恩审 判 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