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魏秀清与胡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清,胡志波,魏秀清,胡志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967号原告魏秀清,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胡志波,男,现住福建省。2015年9月22日,本院收到原告魏秀清诉被告胡志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魏秀清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魏秀清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