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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小梅,该公司���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东。上诉人重庆康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