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吴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邓江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