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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付本功与鲍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本功,鲍克军,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42号申请人:付本功。被申请人:鲍克军。被申请人: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鲍克军、唐磊的车辆予以保全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鲍克军名下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二、查封被申请人唐磊名下的东风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