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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芜湖安大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安大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64-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安大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花国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负责人:李宝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芜湖安大机械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