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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文吉与刘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刘文吉,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刘宝珍,女,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文吉诉被告刘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9日,原告刘文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吉以其欲与被告刘宝珍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吉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