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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与杨荣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杨荣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袁锦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国辉、黄培秋,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杨荣彰,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荣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蒋豫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文达 微信公众号“”